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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 香 港 退 休 入 息 政 策 ” ( 香 港 投 資 基 金 公 會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編 製 之 研 究 報 告 ) 返 回 前 頁

背 景

香 港 投 資 基 金 公 會 ("基 金 公 會 ") 是 一 個 代 表 香 港 基 金 管 理 業 的 專 業 團 體 。 基 金 公 會 於 2004年 初 委 託 The Gadbury Group Limited 編 製 一 份 名 為 「 香 港 退 休 入 息 政 策 」 之 研 究 報 告 。

基 金 公 會 聘 請 顧 問 公 司 編 製 這 份 報 告 之 目 標 是 為 香 港 訂 立 一 套 合 適 的 退 休 入 息 政 策 , 讓 香 港 人 能 夠 為 退 休 後 的 生 活 作 出 更 好 的 財 務 準 備 。

簡 介

世 界 不 少 地 方 一 樣 , 香 港 正 面 對 人 口 老 化 的 問 題 。 面 對 此 項 挑 戰 , 制 訂 合 適 的 退 休 政 策 以 保 障 香 港 市 民 於 退 休 後 有 足 夠 之 收 入 及 生 活 費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。 2000 年 12 月 實 施 之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(" 強 積 金 ") 是 香 港 邁 向 保 障 老 年 生 活 一 個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。 強 積 金 是 一 個 職 業 為 本 的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, 該 制 度 為 現 時 香 港 三 分 之 二 的 在 職 人 士 (即 超 過 二 百 萬 人 , 不 包 括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(ORSO) 的 計 劃 成 員 及 享 有 公 積 金 計 劃 的 公 務 員 ) 提 供 一 定 的 財 務 保 障 。 雖 然 香 港 已 有 強 積 金 等 制 度 , 但 對 於 那 些 未 獲 強 積 金 或 其 他 制 度 保 障 的 人 士 , 有 關 當 局 似 乎 未 有 任 何 措 施 , 為 他 們 提 供 退 休 保 障 ; 此 外 , 強 積 金 計 劃 是 以 一 筆 過 形 式 支 付 累 算 權 益 。 目 前 , 亦 未 有 措 施 將 此 模 式 轉 為 「 產 生 收 入 的 模 式 」 (income producing system)。

這 份 研 究 報 告 就 現 時 政 策 作 出 多 方 面 的 探 討 , 並 針 對 現 行 政 策 的 局 限 性 作 出 建 議 。 其 中 一 個 重 要 的 結 論 是 若 現 時 情 況 維 持 不 變 , 不 足 的 情 況 將 會 加 重 每 一 位 計 劃 成 員 的 壓 力 , 對 社 會 整 體 帶 來 沉 重 的 經 濟 負 擔 。 加 上 改 善 退 休 政 策 需 要 一 段 長 時 間 方 能 見 成 效 , 所 以 更 應 及 早 行 動 。

研 究 報 告 提 出 約 四 十 項 建 議 , 主 要 圍 繞 如 何 增 加 儲 蓄 及 如 何 將 儲 蓄 轉 化 為 入 息 流 (income flow)。 當 中 包 括 利 用 現 行 之 儲 蓄 機 制 把 資 金 一 直 進 行 投 資 , 直 至 有 需 要 時 才 將 這 些 儲 蓄 轉 成 入 息 。 這 份 研 究 報 告 著 重 如 何 為 退 休 人 士 提 供 收 入 。 若 缺 乏 解 決 方 案 , 累 積 的 金 額 可 能 不 敷 退 休 後 應 用 , 又 或 者 僱 員 可 能 需 要 面 對 不 斷 增 加 的 強 積 金 供 款 。

建 議 重 點 - 香 港 投 資 基 金 公 會 建 議 之 中 短 期 策 略 (未 來 三 至 五 年)

  • 強 積 金 可 以 考 慮 採 用 澳 洲 所 使 用 的 彈 性 提 取 方 法 (flexible drawdown approach), 來 取 代 現 時 於 退 休 時 一 次 過 提 取 的 做 法 (lump sum approach), 讓 供 款 人 在 年 屆 某 一 年 歲 時 及 在 其 後 每 年 , 提 取 部 份 退 休 金 , 而 該 金 額 將 根 據 年 齡 , 設 百 分 比 及 /或 金 額 的 上 下 限 。
  • 對 強 積 金 之 監 管 架 構 , 特 別 是 在 投 資 限 制 方 面 , 作 出 全 面 檢 討 。 現 時 所 採 用 的 模 式 是 法 例 詳 細 羅 列 強 積 金 可 投 資 的 範 圍 和 工 具 (prescriptive approach) , 這 個 模 式 最 大 的 缺 點 是 不 能 為 業 界 提 供 足 夠 的 靈 活 性 來 配 合 瞬 息 萬 變 的 投 資 市 場 。 我 們 建 議 以 一 個 原 則 為 基 礎 (principle-based approach) 的 方 法 , 容 許 業 界 可 以 靈 活 地 配 合 市 場 發 展 , 設 計 不 同 的 產 品 以 爭 取 最 佳 的 投 資 回 報 。
  • 我 們 亦 建 議 只 要 自 願 性 供 款 一 直 保 存 至 退 休 時 便 可 豁 免 繳 付 薪 俸 稅 (可 設 上 限 )。 現 時 , 強 積 金 之 自 願 性 供 款 與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模 式 相 若 , 即 供 款 人 於 受 僱 期 完 結 後 一 般 可 以 取 回 供 款 。 為 了 鼓 勵 僱 員 建 立 個 人 的 退 休 投 資 組 合 , 我 們 建 議 只 要 僱 員 把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權 益 或 強 積 金 之 自 願 性 供 款 保 留 至 退 休 年 齡 , 便 不 用 繳 付 薪 俸 稅 。 此 外 , 基 金 公 會 亦 建 議 對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作 出 檢 討 , 包 括 引 入 機 制 以 確 保 權 益 保 留 至 退 休 年 齡 、 享 有 即 時 及 完 全 歸 屬 、 與 強 積 金 制 度 相 同 的 退 休 年 齡 , 及 相 約 的 提 早 提 取 方 案 。
  • 讓 保 留 帳 戶 (preserved account) 可 以 收 取 自 願 性 供 款 。 現 時 , 強 積 金 條 例 在 這 方 面 並 沒 有 明 確 的 規 定 。 若 強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可 以 提 供 清 晰 指 引 , 市 民 便 可 以 善 用 保 留 帳 戶 處 理 自 願 性 供 款 投 資 , 為 退 休 生 活 作 好 準 備 。

    退 休 保 障 研 討 會 (2004 年 5 月 15 日 ‧ 港 麗 酒 店)

    「 香 港 退 休 入 息 政 策 」 之 研 究 結 果 及 建 議 將 於 2004 年 5 月 15 日 舉 行 的 退 休 保 障 研 討 會 上 發 表 。 該 研 討 會 鼓 勵 社 會 對 退 休 後 市 場 的 發 展 作 出 討 論 , 並 讓 公 眾 進 一 步 了 解 退 休 後 的 理 財 概 念 。

    演 講 嘉 賓 包 括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(財 經 事 務 ) 苗 學 禮 先 生 , 講 題 為 「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之 經 驗 及 未 來 發 展 」 ( "MPF Experience and Future Developments" ) 及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及 社 會 行 政 學 系 講 座 教 授 周 永 新 教 授 , 講 題 : 「 香 港 退 休 保 障 政 策 的 建 議 」 ( "Advice on Implementing Retirement Protection Policy for Hong Kong" ) 。 詳 情 請 參 閱 研 討 會 簡 介 單 張 。

    2004 年 5 月 13 日 ( 完 )

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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